關於協會

本會章程

章節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以促進並增進國人之身心健康、推廣正確之社會心理知識,並

協助有心理支持需求之國人進行社會心理復健與生活重建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推廣並促進國人正確之身心健康知識,並提供諮詢服務。
二、 從事社會心理復健相關政策之推廣、倡議、監督與研究。
三、 協助精神障礙者進行評估、治療與復健,並提供精神障礙

者 於社區之生活支持、訓練、輔導、教育、職業、居住等社會

心理復健及長期照顧有關服務。

四、 進行與社會心理健康、精神疾病治療、復健等有關之鑑定

評估、研究發展及教育訓練。

五、 促進與維護精神障礙者及其家屬之權益。
六、 參與社會心理復健相關之國際事務。
七、 其它與社會心理復健相關事務與服務。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

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

行為能力、具有相關專業領域資格或於推廣心理健康具有熱忱

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之個人或

經合法設立之法人團體,每年繳納或捐贈新台幣伍萬元以上者,得

填具贊助會員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但得列席本會會員大會。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經

函請繳費逾限期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並

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有團體內一切權益。 經

停權處分二年,仍未繳清會費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出會處分。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 當

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

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

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向本會聲明退會者,應於聲明退會之日起六個月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

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

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

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

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

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

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

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秘書長。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

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

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

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

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

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得置副秘書長

一至三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

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

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
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
或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大會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會員出席視訊會議,
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重大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

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

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

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

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

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

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

重大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每人新台幣伍佰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每人每年新台幣伍佰元整。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

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

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

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

、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

,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

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九年七月三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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